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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〉的通知》的通知

沪地税地〔1995〕37号
1995-07-13

关于转发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〉的通知》的通知

文号:沪地税地〔1995〕37号

发文单位: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
发文日期:1995-07-13

废止失效日期:2018-06-15

索引号:AE9101120-1995-002

主题分类: 政策文件

名称: 关于转发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〉的通知》的通知

状态:全文废止失效

注释:全文废止失效。参见:《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2号)

各直属分局、各区税务分局、浦东新区税务局:
现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>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。请结合本市的具体贯彻意见,采取多种形式广为宣传。增强纳税单位和个人的依法纳税观念,确保土地增值税的贯彻实施工作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国税函发[1995]110号《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》

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《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》的通知

国税函发[1995]110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扬州培训中心,长春税务学院:
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,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。为了做好对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解释工作,我们拟定了《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》,现发给你们。为使纳税单位和个人充分了解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和缴纳方式,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。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,采取多种形式广为宣传。

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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